3.9亿股业绩补偿追不回——奥瑞德的"纸面富贵"困局

补偿条款写得再狠,承诺方没钱没股,等于一张废纸。
2026-10-08商业×法律商业×法律

补偿条款写得再狠,承诺方没钱没股,等于一张废纸。


并购时签了对赌,业绩没达标,补偿能到位吗?

原实控人股份被冻结、债务缠身,上市公司怎么追偿?

司法拍卖接盘的人,要不要替原股东背业绩补偿的锅?


一笔"部分到账"的补偿

2026年9月30日,奥瑞德(600666.SH)公告:收到股东汪飞燕支付的业绩补偿款2557.2万元,已足额到账。

这笔钱,来自一场旷日持久的业绩补偿追索。

回溯历史:奥瑞德早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原实控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承诺业绩达标。结果标的业绩未达标,按补偿方案,二人合计应补偿股份高达3.91亿股。

3.91亿股——按当时股价计算,这是一个天文数字。

但左洪波、褚淑霞持有的奥瑞德股票,已全部被司法冻结。想要股份补偿?股份动不了。想要现金补偿?个人资产被其他债务纠纷限制。上市公司追索,陷入"赢了判决、拿不到钱"的僵局。

转机出现在司法拍卖。

汪飞燕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左洪波原持有的2000万股限售股。根据奥瑞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业绩补偿方案,"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左洪波、褚淑霞原持有限售股的股东,应按其受让后持有股份的比例承接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

按每股1.15元+延迟履行利息计算,汪飞燕需补偿2557.2万元。这笔钱,到账了。

但原实控人剩余应补偿股份,还有2.6亿股。追索,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业绩补偿的"执行难"困局

奥瑞德的案例,戳中了A股并购对赌最痛的点:补偿条款签了,但钱/股到底能不能到位?

据证券时报统计,2024年至今逾70家上市公司因业绩承诺未兑现提起诉讼,涉案金额超300亿元。但实际执行率远低于纸面数字。

为什么补偿这么难?

第一,承诺方"没钱没股"。 并购对赌的承诺方多是标的公司创始人,拿到上市公司股份后往往质押融资、对外投资,一旦业绩不达标,自身也陷入流动性危机。奥瑞德的原实控人就是典型——股份全冻,个人资产受限。

第二,股份补偿"执行难"。 即便判决支持回购注销,承诺方股份被冻结、质押,过户就卡壳。有些案例中,承诺方早已"先知先觉"减持,等上市公司追偿时股份已没了。

第三,现金补偿"追不到"。 承诺方通过离婚、移民、资产转移规避执行,跨境追索尤为常见。境内判了,人在境外、资产在离岸信托,执行困难重重。


司法拍卖接盘方的"连带责任"

奥瑞德案例的一个创新点在于: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原股东股份的第三方,被"绑定"了业绩补偿义务。

这个设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从合同法角度,业绩补偿义务是原股东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向上市公司作出的承诺,属于"附随义务"。当原股东的股份通过司法拍卖转让给第三方时,如果第三方明知或应知该股份附有业绩补偿义务(如拍卖公告、上市公司公告已披露),则第三方取得股份的同时,也应承接相应的补偿义务。

但这里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不能随股份转让而自动转移,需要第三方明确同意。另一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义务附着于股份之上,股份转让则义务随之转移,否则原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逃避补偿责任。

奥瑞德的方案采取了折中路线: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业绩补偿方案,明确"第三方股东按受让股份比例承接补偿义务",并在股份解禁前锁定补偿款——不补偿,不解禁。

这个机制的效果如何?汪飞燕的案例证明:在股份解禁的"胡萝卜"驱动下,第三方接盘方是有动力履约的。 但前提是,补偿金额不能过高(汪飞燕的补偿按1.15元/股计算,远低于市价),否则接盘方可能选择"不要股份也不补偿"。


律师解析

在我接触的并购对赌纠纷里,奥瑞德模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样本——但它不是万能解药。

它的成功有几个前提条件:

第一,原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有"新股东"可以绑定。如果原股东股份没有被拍卖,而是自己死死攥着(虽然被冻结),就没有第三方可以承接义务。

第二,补偿标准要"合理"。1.15元/股的补偿标准,加上延迟利息,对司法拍卖的接盘方来说是可以承受的。如果按市价或更高标准计算,接盘方可能直接放弃股份。

第三,股份锁定期是"杠杆"。不解禁就不能卖,这对短线投资者有效,对长期战略投资者吸引力不足。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并购对赌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

监管规则要求采用收益法估值时必须签业绩补偿协议,这导致买卖双方为了"过会"而设定虚高的业绩承诺。卖方为了套现离场盲目签字,买方(上市公司)用"严苛对赌"向董事会证明已尽审慎义务——双方都知道承诺可能兑现不了,但都在赌"到时候再说"。

不是对赌协议没用,而是纸面补偿和实际到账之间,隔着一个执行难题。


实务建议

如果你是并购方(上市公司):

  • 对赌条款要"可执行"——不仅要有补偿金额/股份的计算公式,还要有担保措施(如股份质押、第三方保证、共管账户);
  • 关注承诺方的"偿债能力"而非"签字意愿"——再诚恳的承诺,没钱没股也兑现不了;
  • 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绑定后续受让方——奥瑞德模式的精髓,在于让"下家"承接义务,避免原股东"金蝉脱壳"。

如果你是卖方(标的公司股东):

  • 承诺要量力而行——不要为了成交而签不可能完成的业绩承诺,否则补偿义务可能压垮个人财务;
  • 保留抗辩空间——对赌协议中应明确"不可抗力""行业系统性风险"等免责条款,避免"全有或全无"的极端结果。

律师提醒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业绩补偿条款的价值,不取决于写得多严苛,而取决于能不能执行到位。签对赌时,除了补偿金额和股份数的计算公式,更要落实担保措施——股份质押、第三方保证、共管账户,并约定补偿义务随股份转让一并转移、不履责即限制解禁。对上市公司而言,追索要尽早启动,拖延只会让承诺方资产状况进一步恶化;对承诺方而言,超出承受能力的承诺最终会以个人财务崩塌的方式兑现,签约前务必量力而行。

潘杰峰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企业管理硕士 · 连续创业者 · 执业律师
专注公司治理、股东纠纷、股权设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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