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输6场还在告:寒武纪前高管把索赔从42亿加到278亿,问题出在哪?

股权激励不是工资,离职那一刻条款就已经生效了。
2026-10-03律师观点股权设计

股权激励不是工资,离职那一刻条款就已经生效了。


股权激励给的股份,离职时公司要回购,你必须配合吗?

已经连输6场、判决进入强制执行了,还能换个案由重新起诉吗?

索赔金额从42.87亿加到278.32亿,这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

9月30日晚间,寒武纪的一则公告,把这三个问题摆到了台面上。

一、五年、六场败诉、一个不断加码的数字

先看事实。

2017年,梁军从华为海思加入寒武纪,签署《入职意向书》,约定年薪、股权授予等内容。

2019年,梁军与寒武纪相关主体签署《持股计划》,约定:离职后,其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额及对应持股权益,需按《持股计划》约定转让给指定的股权激励相关主体。

2022年2月10日,梁军因与寒武纪存在分歧,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此后他始终拒绝配合办理回购手续。

2023年,寒武纪股权激励相关主体起诉梁军,请求判令其配合完成回购所涉工商变更登记。

2024年10月14日,梁军向海淀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损失,主张涉案争议股权合计约1152万股,要求赔偿股权激励损失42.87亿元,未获支持。

2025年11月、2026年8月,海淀法院一审、北京一中院二审(终审)先后作出判决,梁军败诉,案件进入司法强制执行阶段。

截至目前,围绕这笔激励股权,梁军已经接连输掉6起诉讼。

但故事没结束。近期,梁军变更诉讼请求,把索赔金额从42.87亿元提高到278.32亿元——计价依据是2024年1月2日至申请书提交之日寒武纪股票最高价1620元(2026年7月3日)。

二、核心观点

股权激励纠纷里,最贵的不是股份本身,是把"激励"当成"薪酬"来理解的那一瞬间。

这不是一句玩笑。这起案件拖了五年、打了六场、金额从42亿加到278亿,根源就在这里。

三、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层:法律逻辑——股权激励受什么约束

多数人以为,股权激励是"公司答应给我的报酬"。

法律上不是。

从裁决书披露的逻辑看,双方争议的核心文件有两份:2017年的《入职意向书》和2019年的《持股计划》。梁军主张按前者索赔,而仲裁机构的认定是:

不论《入职意向书》自身应作何种解释,双方均可合意进行变更;梁军在签署《持股计划》时已经了解其基本内容,并同意根据该内容确定自己接受股权激励的具体条件,应受其后续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约束。

这段话是整起案件的司法逻辑核心,也是后续多起案件的裁判基础。

翻译成大白话:后签的文件覆盖先签的文件。

你2017年入职时谈的条件,在2019年签《持股计划》时已经被重新约定了。签字那一刻,游戏规则就换了——你不能再拿着2017年的文件去主张2019年之后的权利。

这也是为什么梁军主张的42.87亿、278.32亿,在法律基础上存在一个根本性障碍:它所依据的合同,已经被后续签署的文件变更了。

第二层:商业逻辑——回购条款为什么这么设计

公司设置"离职即回购"条款,不是要为难员工。

股权激励的本质,是用未来的股权收益换取员工当下的持续服务。如果员工在服务期内离职、却保留全部股权,激励就变成了离职奖励——这既违背制度设计初衷,也损害其他股东和仍在服务的员工的利益。

所以几乎所有员工持股计划都会写明:限售期内离职,触发回购条款,按约定价格转让给指定主体。

寒武纪案中,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梁军在激励股份限售期内离职,触发了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指定受让人基于回购安排受让合伙份额,符合《持股计划》及合伙协议规定,合法有效。

这意味着:回购安排一旦触发,梁军对这部分权益就不再享有权利。

第三层:实战怎么坑——换成劳动争议就能翻盘吗

这是本案最值得琢磨的地方。

梁军的诉讼策略是:从股权纠纷转向劳动争议。2024年10月他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主张的仍是同一笔股权激励损失。

这个转向为什么很难成功?

因为案由改变不改变法律关系的实质。法院审查的是:你主张的损失,基于什么合同、什么事实、什么法律依据。如果核心事实和法律定性已经在生效裁判中被认定为"股权激励合同关系下的回购安排",那么无论你把它包装成劳动争议还是侵权纠纷,结论都不会变。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刘斌的分析也指向这一点:如果《持股计划》和合伙协议已经变更了《入职意向书》的约定,再依据《入职意向书》主张索赔缺乏合同依据。

这里就是实务中最常见的翻车点:以为换个案由、换个法院、换个诉讼策略,就能绕开已经生效的判决。

不能。重复诉讼会被"一事不再理"挡住,换案由但不换事实基础的,照样会被驳回。

四、有人会说:278亿的索赔,难道一点道理都没有?

有人会说:梁军是技术核心,寒武纪股价涨到1620元,他主张按最高价计算损失,商业上不是没道理吗?

听起来有道理,但站不住。

第一,损失的计算时点和依据,取决于权利是否存在,而不是股价能涨到多少。如果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他不享有这部分权益,那"按最高价计算"就失去了前提——你不能对一个你已不拥有权利的资产主张差价损失。

第二,278.32亿这个数字本身暴露了策略问题。用区间最高价1620元作为计价基准,本质是一种诉讼报价策略,不是损失计算。索赔金额越高,案件受理费越高,而败诉部分的受理费由原告自己承担。这与良品铺子案里那笔498.26万受理费是同一个道理。

第三,对上市公司而言,这是一场"消耗战"。寒武纪在公告里说得很直白:本该用于技术攻关的时间和精力被挪用于应诉。2026年上半年寒武纪营收59.96亿元、同比增长108.13%——一家高速增长的公司被迫反复应对同一事实的诉讼,这才是真正的损耗。

五、反面教材:创业者最容易犯的三个错

错误一:把股权激励当成"到手的钱"。 股权激励附带着确权条件,条件不成就就没有权利。A股不乏因未达到确权条件而无法获得激励的案例。

错误二:离职时不看回购条款就走人。 很多人签股权激励文件时没细看离职条款,离职时才发现要被回购,然后陷入长达数年的纠纷。

错误三:输了官司之后反复换角度起诉。 这不仅不能翻盘,还会不断增加自身的诉讼成本和声誉损耗。

六、正确做法

✅ 对员工和高管: 签署股权激励文件时,重点看三件事——确权条件(什么情况下真正拿到)、离职条款(什么时候被回购、按什么价)、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还是诉讼、管辖在哪)。签之前让律师过一遍,成本远低于事后打五年官司。

✅ 对公司: 股权激励制度要做到"文件闭环"——《入职意向书》《持股计划》《合伙协议》之间要有一致的变更条款,明确后签文件覆盖前签文件。这个案子里,寒武纪能连赢六场,靠的就是这个闭环。

✅ 对双方: 一旦进入诉讼,尊重生效裁判的结果。重复起诉、变更案由但不变更事实基础的做法,只会增加成本、消耗时间。

梁军离职近五年,如今已创业出任上海昉擎科技CEO。

身份变了,但契约留下的痕迹不会变。这起案件给所有技术创业者的提醒是:你签下的每一个字,都会在若干年后以某种方式回来找你。


律师提醒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股权激励纠纷的关键,从来不是"股份值多少钱",而是"你签的文件里,权利有没有真正成立"。员工签之前要看懂确权与回购条款,公司设计时要做好文件闭环——把《意向书》《持股计划》《合伙协议》的效力顺序写死,是这类纠纷里最省钱的一道防线。

潘杰峰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企业管理硕士 · 连续创业者 · 执业律师
专注公司治理、股东纠纷、股权设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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