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10.8%股权却不丢控制权,海默科技的"法律工具箱"有多巧?
控制权不是靠股权比例,是靠法律工具。
大股东要转让股权,又怕丢控制权,能两全吗?
表决权委托加一致行动协议,法律上到底怎么组合?
意见不一致时"以一方为准",这种约定靠谱吗?
2026年9月7日,海默科技(创业板)公告:第一大股东新越征程将所持10.80%股份分别转让给范中华(5%)和杨宝和(5.80%)。同日,范中华与杨宝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意见不一致时以范中华意见为准。转让后实际控制人未变更。
这笔交易看起来只是普通的股权转让,但仔细拆解,里面的法律工具组合很精巧——用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在不增加持股比例的情况下锁住了控制权。
商业逻辑:为什么要"卖股不丢权"
新越征程转让10.80%股权后,范中华直接持股从4.65%增加到9.65%。但他的控制力来源不是持股比例,而是"表决权委托"——通过表决权委托控制公司20.25%的表决权。
这里的核心商业逻辑是:大股东需要资金或战略调整,想引入新股东,但又不能让控制权旁落。
如果直接按持股比例算,9.65%远不够控制一家上市公司。但加上表决权委托(别人把表决权交给你行使)和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投票时跟着你走),实际可控表决权就能远超持股比例。
这不是灰色操作。新《公司法》第210条明确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层面也广泛认可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协议的效力。法律给了工具箱,会用的人就能做到"以小博大"。
法律工具拆解
表决权委托:把别人的票拿过来用
表决权委托,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行使。委托方仍然是股东、仍然享有分红权等经济权利,但表决时跟着受托方走。
海默科技案中,范中华通过表决权委托控制20.25%的表决权。这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股份的表决权不在持股人手里,而在范中华手里。
表决权委托的风险在于:委托方可以随时撤销委托。 除非委托协议明确约定不可撤销,否则一旦关系恶化,委托方收回表决权,控制权基础可能一夜坍塌。实务中,"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有的法院认可,有的法院认为违反表决权自由行使原则。
一致行动协议:用契约锁住投票方向
一致行动协议,是指多个股东约定在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这次范中华与杨宝和签署的就是这种协议,且约定"意见不一致时以范中华意见为准"。
这种"以一方为准"的约定,本质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表决权让渡——不是委托,是承诺。
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效力比表决权委托更稳定,因为它是合同义务,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也有局限:如果违约方宁愿赔钱也要投反对票,法院通常不会强制要求其按约定方向投票,而是判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律师解析
这套组合拳的设计很典型,但我经手过的控制权设计案例里,最常见的翻车点不是工具选错,而是工具的期限和退出机制缺失。
表决权委托写了,但没写委托期限——委托方哪天想收回,随时可以。一致行动协议签了,但没写违约后果——违约了赔多少钱、能不能强制退出,全是空白。
不是工具不够用,而是工具用得不够细。
海默科技的安排至少做对了一件事: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了"以范中华意见为准",这比笼统的"采取一致行动"明确得多。但公告没有披露协议期限——是永久一致行动还是有到期日?这直接关系到控制权的稳定性。
如果协议到期后杨宝和不再续签,范中华的表决权基础就会削弱。对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交易所和证监会关注的是"控制权的稳定性"——临时性的一致行动协议可能不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不变更)的充分依据。
实务建议
- 表决权委托要设不可撤销条款+明确期限,否则委托方随时收回,控制权基础不稳;
- 一致行动协议要写违约金+退出条款,约定违约方应转让股权或赔偿具体金额,不能只写"采取一致行动"四个字;
- 组合使用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持股比例,三层叠加才能形成稳定的控制权闭环——单靠任何一种工具都有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