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华集团控制权变更拿到上交所"通行证",协议转让控股权为什么必须过这一关?

控股权不是你想卖就能卖,交易所合规确认是第一道门槛。
2026-09-23律师观点公司治理

控股权不是你想卖就能卖,交易所合规确认是第一道门槛。


上市公司大股东想卖控股权,签个协议就行吗?

转让价低于市价怎么办?会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为什么吉华集团控制权变更,要等到上交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才算真正推进?

核心观点

协议转让上市公司控股权,不是买卖双方的事,而是必须经过交易所合规确认、中登公司过户登记、信息披露等多道程序。 任何一道程序卡住,交易都可能流产。

为什么这么说

协议转让不是场外交易,

交易所合规确认是法定门槛

很多人以为,大股东转让股份和普通人卖股票一样,谈好价格签协议就行。

不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由交易所对转让事项进行合规性确认。只有拿到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才能到中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交易所审查什么?核心看三点:

  • 转让比例和定价是否符合规定: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70%(另有规定除外);
  • 转让双方是否存在规避监管的情形:比如通过协议转让规避要约收购、规避减持限制、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等;
  • 是否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控制权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准确、完整披露。

吉华集团这次交易,控股股东杭州锦辉及自然人股东邵辉,分多次与桐庐钧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最终控股股东将由杭州锦辉变更为桐庐钧衡,实际控制人由邵伯金变更为苏尔田。桐庐钧衡的母公司是港股上市公司环球新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3日,吉华集团公告已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 这意味着交易所认可本次转让在程序、定价、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规则,下一步就是中登公司办理过户。

为什么监管要卡这么严?

因为控股权变动直接影响公司治理和股价

控股权变更不是简单的股东换人,而是意味着公司实际控制人、战略方向、管理层可能全面调整。如果程序不规范,中小股东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接受一个"新老板"。

监管的核心逻辑是:让信息透明、让价格公允、让程序合法。

吉华集团从2026年2月首次披露控制权变更提示公告,到9月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历时7个多月。期间经历了签署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环球新材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交易所合规确认等多个节点。这种"慢",恰恰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潘律师的观察

我经手过一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很多老板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复杂性认识不足。他们觉得"我卖我的股份,跟别人有什么关系"。

但上市公司股权具有公共属性,你卖的每一股背后都有成千上万的散户投资者。控股权变更不能是密室交易,必须是阳光交易。

反方观点回应

有人会说:协议转让定价经常低于市价,这不是让大股东吃亏、让接盘方占便宜吗?

这个理解是片面的。

协议转让通常涉及大宗股份,流动性折价是合理的。如果按二级市场市价交易,接盘方可能因为无法在短期内卖出而承担巨大风险,反而没人愿意接盘。监管设置70%的价格下限,既考虑了流动性折价,又防止价格过低损害出让方和中小股东利益。

而且,协议转让的价格并不是唯一对价。很多交易中,受让方还会承诺注入资产、提供资金支持、维持上市公司稳定等。这些"隐性对价"也要综合评估。

反面教材

我见过最典型的一个坑,是某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了快速套现,把股份低价协议转让给关联方,再通过关联交易把上市公司核心资产掏空。

结果是什么?交易所合规审查时发现定价异常、受让方背景存疑,要求补充披露。大股东勉强补充后,市场用脚投票,股价连续跌停。最终交易虽然勉强完成,但公司价值已经被严重损害。

不是控股权不能转让,而是不能带着雷转让。

正确做法

如果你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准备协议转让控股权,建议按这个顺序推进:

  • 第一步:提前聘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对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金来源、关联关系、后续计划;
  • 第二步:合理定价,避免触碰交易所的价格审查红线;
  • 第三步: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提示性公告到进展公告,一步都不能少;
  • 第四步:预留过渡期安排,明确过户前公司管理、公章证照、资金往来如何约束;
  • 第五步:拿到交易所合规确认后再办过户,不要先斩后奏。

律师提醒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吉华集团这个案子给其他上市公司大股东提了个醒——控股权变更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一套合规流程。 从签署协议到取得交易所合规确认,中间可能隔着几个月。如果你想顺利把公司交到新主手里,同时又不想给自己留下信披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隐患,最好在交易启动前就就把信息披露路径、定价依据、过渡期安排梳理清楚。否则,即使交易本身没问题,程序上的瑕疵也可能让你吃监管函。

潘杰峰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企业管理硕士 · 连续创业者 · 执业律师
专注公司治理、股东纠纷、股权设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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