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分1.29亿股票,朗坤科技实控人为什么还能稳坐江山?
一致行动协议不是遮羞布,用好了就是控制权护城河。
合伙创业最怕什么?
不是没订单,是股东离婚时股权被切走一半。
不是股权被切走,是切走后公司没人说了算。
朗坤科技最近给市场上了一课:实控人离婚,前妻拿走520万股、市值约1.29亿元,公司控制权纹丝不动。
案情回顾:离婚分割+一致行动,一场股权保卫战
朗坤科技(301305.SZ)10月12日晚间公告,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建湘与张丽音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离婚和解协议书》,张丽音原本直接持有的1530万股归其所有,陈建湘再把自己直接持有的1561.3万股中的520万股非交易过户给张丽音。
过户完成后,陈建湘直接持股从1561.3万股降至1041.3万股,张丽音直接持股从1530万股增至2050万股。
按10月12日收盘价24.86元计算,陈建湘让渡的520万股市值约1.29亿元。
但股权比例变了,控制权没变。
公告称,陈建湘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的表决权股份为5359.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4%,仍为实际控制人。张丽音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陈建湘的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并在提案、提名、表决等环节以陈建湘最终意见为准。
简单说:股份给了,但投票权没丢。
争议焦点:离婚分割会不会让公司控制权旁落?
法院/监管看的不是谁持股多,而是谁能实际支配公司。
法院/监管怎么认定:一致行动协议是关键
本案目前没有诉讼纠纷,是双方协议分割+公司主动披露。
但从法律逻辑看,这里有几个关键点:
第一,非交易过户不改变控制权归属。
离婚导致的股权分割,通常通过非交易过户完成。只要双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将投票权委托或绑定给一方,法院和监管普遍认可原实控人地位不变。神农集团同日公告的何祖训离婚案也是同一套路:前妻分走23.83亿元股份,双方签一致行动协议,实控人不变。
第二,一致行动协议的核心是“表决权绑定”。
朗坤科技的协议约定非常细:张丽音在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必须与陈建湘保持一致;未经同意,不得单独提案;双方提名董事投票一致。期限直到张丽音不再持股为止。
这意味着,陈建湘虽然让出了股份经济利益,但保留了公司决策话语权。
第三,减持规则要合并计算。
公告特别提到,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持续共同遵守减持规定,双方所持股份合并计算减持额度。这是监管关注的重点:防止借离婚规避减持限制。
律师解析:离婚股权分割,不是“分钱”那么简单
离婚分股权,很多老板第一反应是“给多少钱打发走”。
但股权分割真正的雷,在于控制权是否会被撬动。
我见过太多案例:夫妻离婚后,前妻/前夫拿着股份联合其他股东反水,原实控人被扫地出门。特别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家族企业里,一次离婚就可能改变公司治理结构。
朗坤科技的方案为什么值得看?
因为它不是简单地“给钱保控制”,而是做了一整套法律安排:
-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锁定表决权;
- 明确前妻不得单独提案、不得反向投票;
- 协议期限绑定到不再持股,防止短期反目;
- 主动披露并承诺合并计算减持,回应监管关切。
不是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而是协议条款要足够细、足够硬。
司法实践中,一致行动协议一般被认定为有效,除非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但一旦协议明确、双方自愿、履行透明,法院通常会尊重商业安排。
反过来说,如果协议只写“双方保持一致行动”,但没有具体表决机制、没有违约后果、没有期限约定,真到翻脸那天,基本就是废纸一张。
实务建议:企业家离婚前必须想清楚的三件事
- 股权结构提前设计:核心股东离婚时,不能让配偶直接拿到足以制衡的表决权。可通过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持股平台等方式隔离。
- 协议条款要可操作:一致行动协议必须写明表决机制、提案限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越细越安全。
- 信息披露别踩红线:离婚导致的权益变动达到披露标准时,必须及时公告,并承诺合并遵守减持规则,避免被监管认定为规避减持。
律师提醒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离婚分割股权时,最大的风险往往不是财产分多少,而是分割后公司控制权是否旁落。企业家应在婚姻关系变化前,提前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持股平台等方式锁定表决权;协议条款必须具体可操作,明确提案限制、表决机制、违约责任及协议期限。分割完成后,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注意合并计算减持额度,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监管关注。
离婚可以分财产,但别让离婚把公司也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