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时一晚三份公告、合计12亿:上市公司业绩对赌里的"分红款"陷阱
导语:对赌没兑现,能不能继续要分红?
注:根据可公开查证的上市公司公告与媒体公开报道整理。
2026年9月4日晚上,ST东时(603377,原东方时尚)一连披露三份公告——
- 一份10.55亿元的行政协议纠纷(子公司诉武汉江夏区郑店街道办);
- 一份2400.54万元的股权分红款仲裁;
- 一份1.22亿元的合同纠纷仲裁——被时效抗辩成功,仲裁庭全部驳回。
涉案金额合计约12.01亿元。
而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二份——一份关于2018年股权收购的分红款仲裁。
这是A股上市公司业绩对赌中,最典型的"分红陷阱"案例。
业绩对赌:从9亿到20%的"缩水版"
先回顾案件脉络。
2018年3月,ST东时与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签订《关于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9000万元受让高安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60%股权,并约定业绩目标和回购条件。
但是,仅过了几个月,补充协议就把安排改了:
- 受让比例从60%下调到20%;
- 价款从9000万元下调到2825万元;
- 目标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年分红不低于转让价款总额的10%;
- 不足部分由张婷、锦东白泽补足。
这里的关键法律安排是"固定比例分红兜底"——不管公司赚不赚钱,转让方都要按价款的10%给分红。
2019年,目标公司股东会公布分配方案,ST东时按持股比例应分利润282.5万元,但实际只收到141.96万元。
也就是说:原约定每年至少分282.5万元(2825万的10%),实际只收到一半。
从2020年起,张婷、锦东白泽再未支付过任何分红。
2021年,ST东时就股权回购单独申请仲裁并获支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回购义务。
这次提起的仲裁,是主张历年累计的分红款2400.54万元。
争议焦点一:分红款与回购款能否分别主张
实务中对赌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是:回购权行权后,分红款还能不能要?
司法实践存在分歧:
观点A(债权人友好): 回购权和分红款请求权是两项独立的权利。回购解决"投资本金退出",分红款解决"投资期间收益"。即使回购触发,分红款请求权不消灭。
观点B(债务人友好): 一旦回购条件触发,双方关系转化为"本金返还"关系,分红款请求权被回购对价吸收,不能再单独主张。
观点C(折中): 视具体合同条款而定——如果对赌协议明确约定了"回购触发后分红款请求权消灭",则按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则两项权利可以并存。
ST东时案的仲裁策略,选择了"观点A"——分两次主张。
第一次:股权回购仲裁(2021年,已胜诉但未执行)。第二次:分红款仲裁(本次提请)。
这一策略的实务价值是:分项主张增加了被执行财产的范围——回购款和分红款可以分别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二:仲裁时效的红线
第三份公告,是ST东时另一宗涉案约1.22亿元的合同纠纷仲裁——收到终局裁决,仲裁庭驳回了公司全部请求。
驳回理由:被申请人提出时效抗辩,仲裁庭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时效中断情形,债权时效已届满。仲裁费78.81万元由ST东时承担。
这是对赌纠纷中最"亏"的一种结局:实体上可能有理,但时效抗辩一出来,全部翻盘。
法律含义:
- 普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 时效的中断需要明确的证据(催款函、还款承诺、对账单、律师函等);
- 仅有内部备忘录、电子邮件草稿,不构成时效中断。
ST东时在仲裁中"举证不能"——没能拿出能证明时效中断的硬证据,导致1.22亿元债权被时效击穿。
这一结局对所有对赌当事人都是警示:对赌不是"签字就完",每年都要留下"主张权利"的痕迹——否则债权会因时效消灭而"打水漂"。
争议焦点三:对赌条款设计的三大漏洞
ST东时案反映出的对赌条款设计漏洞,至少有三个:
漏洞一:股权比例调整未同步锁定分红义务
主协议是60%股权、9000万元价款;补充协议改为20%股权、2825万元价款。但约定"年分红不低于转让价款总额的10%"——
这一条款表面上是"按10%给分红",但转让价款本身就被下调了。如果原协议是9000万元的10%,那是900万元/年;下调后是2825万元的10%,只有282.5万元/年。
也就是说,股权调整让"固定分红"缩水了——但张婷等义务人没有同步承担差额责任。
漏洞二:补足义务没有担保机制
协议约定"不足由张婷、锦东白泽补足"——但没有任何担保措施:
- 张婷、锦东白泽没有提供个人连带保证;
- 没有质押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 没有约定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利息;
- 没有约定加速到期条款。
所以即使仲裁胜诉,被申请人的财产也不足以清偿——这就是为什么2021年回购仲裁至今未履行。
漏洞三:仲裁地的选择
本次分红款仲裁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北仲是国内仲裁费用较高、但执行效率较好的仲裁机构之一。
实务中选择仲裁地,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 仲裁机构的专业能力(股权纠纷经验);
- 仲裁地的执行便利性(仲裁裁决可在多少地方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 仲裁费用的预算。
ST东时选择北仲是正确的——但对赌条款本身的漏洞,不是仲裁机构能解决的。
不是"对赌陷阱",而是"条款漏洞"
我经手过的对赌纠纷里,最深的体会是:90%的对赌纠纷,不是因为"对赌输了",而是因为"对赌条款设计有漏洞"。
很多人误以为——对赌就是"业绩不达标就要赔钱",条款写得越严越好。
事实是:严密的条款不仅约束对方,更保护自己。 ST东时案就是典型——条款看起来严,但执行层面"软的"太多。
对赌条款的"硬"和"软",决定了一旦出事的结局。
- "硬"的部分:业绩指标、回购条件、分红比例;
- "软"的部分:担保措施、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加速到期。
ST东时对赌的"软"几乎全部缺位——所以才会有今天"胜诉不能执行"的尴尬。
律师提醒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
给所有参与上市公司并购、业绩对赌的投资人和标的方四个建议:
- 股权比例调整与权利义务要"同步"。 任何股权比例调整,都必须同步调整对赌义务、连带担保、回购机制。否则就是给对方留"漏洞"。
- 固定分红条款必须有"担保+加速到期"配套。 没有担保的分红承诺 = 没有保障的承诺。一定要让义务人提供个人连带保证或股权质押。
- 每年留下"主张权利"的痕迹。 催款函、对账单、还款承诺、律师函——每年至少一次。这是防止时效击穿的关键。
- 回购权和分红款可以分别主张。 不要因为触发了回购,就放弃分红款请求权。两项权利是独立的,可以并行主张。
对赌的本质,不是"赌业绩",是"用条款锁死风险"。 业绩好的时候,对赌条款是废纸;业绩差的时候,对赌条款是唯一能救你的法律武器。
ST东时的三份公告还没结束——分红款仲裁刚受理,结果尚未明朗。但不管结果如何,对赌条款设计的"软"已经让这家公司付出了真金白银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