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系投资公司把创始人告上法庭,损害股东利益责任怎么认定?
股东利益受损,不是谁喊得响谁就能赢。
投资人都投了钱,创始人却把公司资源悄悄转移走,怎么办?
小股东发现大股东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能不能直接告?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到底要满足哪些条件法院才会支持?
案情回顾
2026年9月23日,上海开庭公告披露了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
原告是林芝利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名单里有自然人卢某、缪某、胡某,以及三家科技公司:成都腾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通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腾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是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定于2026年10月23日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2026)沪0105民初21509号。
林芝利新这家公司来头不小。天眼查显示,它是深圳市腾讯睿见投资有限公司100%持股的投资平台,注册资本23亿元且已全部实缴。林芝利新对外投资了多家企业,包括杭州小电科技、厦门科拓通讯等,是腾讯系在产业投资领域的重要触角之一。
被告中的成都腾梭智能、深圳云通聚、西安腾梭智能,从名称看高度关联,卢某等人很可能是目标公司的创始股东或管理层。
这意味着什么? 大概率是腾讯系作为财务投资人入股某家公司后,认为创始团队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所以走上了诉讼这条路。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大股东或管理层损害公司利益时,投资人作为小股东,能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怎么分析
这类案子表面看是"股东告股东",实际上要分两条路径来理解。
第一条路径: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189条规定,董事、高管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又怠于起诉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被拒绝或30日内未起诉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
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公司,不是归股东个人。 这是最常见的路径,但程序门槛高:要穷尽内部救济,要先书面请求公司机关。
第二条路径: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190条规定,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诉讼的胜诉利益归股东自己。 但这里的难点在于: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损害股东利益",而不是只损害公司利益。
两者差别很大。 比如创始人把公司资金挪走,直接受损的是公司,投资人只能走代表诉讼;但如果创始人恶意稀释投资人股权、违反股东协议里的反稀释条款,那就是直接损害股东利益,可以走直接诉讼。
潘律师怎么看
从公开信息看,林芝利新选择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由起诉,而不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说明腾讯系律师团队认为被告行为已经直接触及投资人权益。
可能的方向有两个:
一是股东协议或投资协议被违反。比如创始团队未经投资人同意进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转移资产,触发了投资协议里的保护性条款。
二是公司治理层面的压制行为。比如故意不分红、恶意增资稀释、拒绝投资人行使知情权或董事席位权利等。
我经手过的类似投资纠纷里,最常见的翻车点不是创始人"坏",而是投资协议里的保护性条款写得太软。很多投资人只关注估值和占股比例,对"什么事项需要投资人同意""创始人违约怎么赔""信息权和检查权怎么落实"写得轻描淡写。真出事了,才发现协议不够用。
不是投了钱就天然受保护,而是保护性条款才能决定你能不能维权。
实务建议
对投资人来说,入股前至少要锁死三件事:
- 重大事项否决权: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增资减资、改变主营业务,必须经投资人同意;
- 信息权和检查权:定期财务报表、原始凭证查阅、关键合同台账,不能只是"口头承诺";
- 创始人违约的退出和赔偿机制:不能只说"违约要赔",要写清楚触发条件、赔偿计算方式、股权回购价格。
对创始人来说,拿到投资后也要守住一条线:
- 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必须隔离。用公司资金还个人债务、让关联公司低价占用公司资源、用公司名义为个人担保,都是高危行为;
- 关联交易不是不能做,但必须披露、公允、经程序批准。否则哪怕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也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律师提醒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投资人和创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不是输在法律上,而是输在证据和协议上。林芝利新这个案子后续怎么判,关键要看投资协议怎么签、侵权行为有没有证据链、以及受损利益能不能量化。对普通投资人而言,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在投前把"什么能做、什么必须经我同意、违约了怎么算账"写进协议。一份好的投资协议,比十个好项目更能保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