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亿并购换来6亿索赔,星徽股份被泽宝原股东告了:A股对赌协议的"秋后算账"

对赌期一过,真正的麻烦才开始。
2026-09-12商业×法律商业×法律

对赌期一过,真正的麻烦才开始。


你收购了一家公司,对赌期业绩都达标了,是不是就高枕无忧了?

原股东拿了钱还成了你的股东,是不是就算"自己人"了?

股价从23块跌到9块,原股东能不能反过来告你管理不善?

星徽股份这个案子告诉你:并购的麻烦,往往在对赌结束后才爆发。

一场"蛇吞象"并购,埋下了长达8年的雷

2018年7月,星徽股份做了一笔大买卖。

这家主营家居五金和功能件的佛山企业,以15.3亿元的价格,发行股份加支付现金,收购了跨境电商企业泽宝技术100%股权。对赌协议签得很硬:泽宝技术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8亿元、1.45亿元和1.90亿元。

收购完成后,包括孙才金在内的部分泽宝原股东,摇身一变成为星徽股份的股东。按当时的设想,这是一桩双赢的交易:星徽股份拿到了跨境电商的赛道门票,泽宝原股东分享了上市平台的资本红利。

对赌期内,泽宝技术的业绩表面上是达标的。但对赌期一结束,问题就炸开了。

泽宝技术的子公司被海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双方就此爆发系列纠纷。从2021年起,星徽股份与孙才金等原股东互诉案件多达十余起,涉诉金额合计超过14亿元。

更戏剧性的是反转:2026年9月11日,孙才金、朱佳佳及深圳市泽宝财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五名原告,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把星徽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蔡耿锡、谢晓华告上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金额合计6.02亿元。

他们的理由是:2020年8月13日蔡耿锡变更为泽宝技术董事长以来,星徽股份股价从23.3元/股持续下跌至2026年6月4日的8.99元/股,每股差额14.31元。原告按已卖出及仍持有的股份数量测算损失,合计约6.02亿元。

一场并购,买方和卖方从合作走向了全面诉讼。这不是个案,是A股并购市场的典型缩影。

对赌协议不是"一锤子买卖",

而是长达数年的法律关系

很多老板把对赌协议理解成了"业绩承诺+补偿机制",签完字就翻篇。但星徽股份这个案子说明,对赌协议的法律影响远远超出对赌期本身。

从商业逻辑看,对赌协议本质是估值调整机制。买方在收购时给了一个基于未来业绩的估值,如果业绩没达到,卖方要补偿;如果业绩达到了,说明估值合理,双方皆大欢喜。但这个逻辑有一个隐含假设:对赌期结束后,标的公司能持续健康经营。

现实往往不是这样。对赌期内,卖方有极强的动力做高业绩——甚至不惜透支未来。对赌期一过,隐藏的税务风险、应收账款问题、合规漏洞会集中爆发。星徽股份的泽宝子公司被海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就是在对赌期结束后暴露出来的。

这不是偶然,是结构性的商业风险。

更棘手的是原股东的"双重身份"问题。

孙才金等人既是泽宝的卖方,又是星徽股份的股东。作为卖方,他们的利益在交割日就已经兑现了(拿到了股份和现金)。作为股东,他们又享有对星徽股份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两种身份之间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如果星徽股份在收购后对泽宝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整合(比如更换管理层、调整业务结构),原股东作为"前管理层"可能会不满;如果整合效果不佳导致股价下跌,原股东作为"现股东"又会觉得自己受了损失。

星徽股份的6亿索赔,本质上就是原股东以"股东"身份对并购整合成果发起的挑战。

股价下跌=损害股东利益?

这个因果关系,法院不会轻易认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问题是:股价下跌是否构成"损害股东利益"?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个条款的适用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主体是董事/高管、行为是违法违规、结果是直接损害股东利益、因果关系明确。

原告的诉讼策略是把"股价下跌"等同于"损害股东利益",把蔡耿锡2020年8月担任泽宝董事长作为时间节点,试图建立"管理层变更→经营不善→股价下跌→股东损失"的因果链条。

但这个链条在法庭上能不能成立,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第一,股价波动是多因一果,很难归因于单一主体。

星徽股份股价从23元跌到9元,期间经历了跨境电商行业政策变化、海外税务风险爆发、国际贸易环境调整、公司资产负债率攀升至86.73%等多重因素。原告要证明股价下跌完全是或主要是蔡耿锡等人的管理行为导致的,举证难度极高。

第二,"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两种不同的案由。

如果是虚假陈述(比如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法律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但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原告需要自行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过错、损失和因果关系。这是两类完全不同的诉讼逻辑。

第三,我作为律师的一个判断是:这个案子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具体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不仅仅是"管理不善"),胜诉概率不高。

"管理不善"是商业判断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不会轻易用事后股价表现来倒推管理层当时的决策是否合法合规。这是公司法上"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精神。

但不是没有风险。

如果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蔡耿锡在担任泽宝董事长期间,存在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关联交易不公允、资产处置程序违规、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那案件的走向就会完全不同。星徽股份每股净资产仅0.32元、未分配利润为负的财务状况,也可能成为原告论证"管理层不当行为导致公司价值贬损"的辅助证据。

实务建议

**对于并购方:"

  • 对赌协议里要加"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卖方承诺标的公司不存在已知但未披露的税务、合规、诉讼风险,且保证期限要覆盖对赌期结束后至少2-3年;
  • 原股东转股后的股东权利要有限制性安排,比如设置限售期、约定争议解决机制,防止"卖方变股东"后的反向诉讼;
  • 并购整合期要留痕——重大经营决策要有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专业评估报告,防止事后被指控"管理不善"时无据可依。

对于被并购方的原股东:

  • 转股前要做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买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不要只看对赌期的现金对价;
  • 转股后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要通过法定程序(如书面质询、股东会提案),而不是直接以"股价下跌"为由索赔;
  • 如果确实发现管理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先固定证据(如内部邮件、财务异常记录),再走法律程序。
潘杰峰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企业管理硕士 · 连续创业者 · 执业律师
专注公司治理、股东纠纷、股权设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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