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罢免的董事长把公司告了:决议"无效""不成立""撤销",他为什么三个都要?
决议效力之争,三张牌一起打。
董事会开个会,把董事长罢免了,被罢免的人只能认命吗?
罢免决议到底怎么才能推翻?去法院起诉,该打"无效"还是打"撤销"?
为什么有经验的律师打这类官司,三个理由一个都不放过?
案情回顾
2026年9月22日晚,*ST高科(600730.SH)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告是公司原董事长曹龙和原董事贺怡帆,被告是公司自己。
这场官司的背景,是一桩控制权之争。
2025年12月,长江半导体以12亿元的价格拿下*ST高科的控股权。2026年2月,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长江半导体,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东阳国资办和孙维佳、梁猛、贺怡帆、曹龙四方。
曹龙,就是那时当上的董事长。
好景不长。2026年7月1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曹龙、贺怡帆被罢免。8月3日,公司又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形成决议对相关人事安排背书。
曹龙不认。9月22日的公告显示,他的诉讼请求是典型的"递进式"打法:第一,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无效;第二,如果法院认为不属于无效情形,则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第三,如果法院认为决议已成立且不属于无效情形,则请求撤销决议。
接受媒体采访时,曹龙表态坚决:"绝不退出。"
而这场内斗的代价已经写在财报里:*ST高科上半年营收3151万元,同比下降34.41%;归母净利润亏损924万元,同比下降101.09%。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推翻一份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撤销"三条路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三张牌一起打?
法律怎么分析
新《公司法》给了股东三把不同的钥匙,对应三种不同的"病"。
第一把: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25条规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比如股东会决议"公司盈利永远不得向某类股东分红",直接违反同股同权原则,这种决议自始无效。注意,主张无效没有60日的期限限制,但打击面窄——只针对内容违法。
第二把:决议不成立。 第27条管的是更根本的问题:这份决议根本不存在。比如没有召开会议、没有进行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够、同意人数不足章程或法律规定的通过比例。这不叫"决议有毛病",这叫"决议从来没出生过"。
第三把:决议撤销。 第26条规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撤销。撤销针对的是程序瑕疵,且过了60日除斥期间,权利就消灭了。
ST高科这个案子还没开庭,最终结果未知。但曹龙的起诉状结构,本身就是一份教科书:无效、不成立、撤销三层递进,法院认定决议属于哪一种情形,就适用哪一层请求。这不是贪心,这是穷尽攻击路径。*
律师解析
在我经手过的决议纠纷里,很多当事人第一反应是"这个决议无效,我要告它无效",一上来就把牌打错了。
无效是内容违法才用的武器,程序问题根本够不上。 你觉得开会没通知你、表决有猫腻,这走的是撤销;你觉得根本没开过会、决议是事后补签的,这走的是不成立。把撤销的案子按无效去打,法院大概率驳回,等你反应过来再重新立案,60日撤销期限可能已经过了。
这个案子里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曹龙打的是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两个决议。罢免董事长通常只需要董事会层面的动作,但如果新股东担心董事会层面不稳,会把人事安排再拿到股东会层面确认一遍——这意味着被罢免方要推翻的不是一道门,而是两道门,成本翻倍。
反过来说,对控制权的新入主方,这也是一个警示:12亿买下控股权,只完成了交易的"价",没完成治理的"稳"。 罢免原管理层的每一个会议程序——通知期限、送达方式、表决票数、关联董事回避——都会成为对方攻击的点。控制权移交阶段的每一份会议文件,都要按"将来会作为呈堂证供"的标准来做。
不是买下多数股权就赢了,而是把治理程序做到无懈可击才算稳。
实务建议
给正在经历控制权更迭的老板们三条建议:
- 作为被罢免方:先想清楚攻击路径再起诉,程序瑕疵60日内必须动手,内容违法没有期限但门槛高,"没开会、没表决"是最硬的理由;
- 作为新入主方:罢免动作之前,把章程关于董事任免、会议召集的条款逐字过一遍,宁可慢两周,不要留一个程序瑕疵在判决书里;
- 无论哪一方:会议通知、签到、表决票、录音录像,全部留档。决议纠纷打到最后,比的就是证据完整度。
律师提醒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决议效力纠纷是控制权之争的"正规军战场",很多老板以为砸钱持股就万事大吉,实际上真正决定谁能坐稳位置的,往往是一份程序无瑕疵的会议记录。曹龙这个案子无论结果如何,都给所有做并购、做控制的老板提了醒:收购完成的那一天,恰恰是治理攻防的开始。 罢免也好、反制也好,动手之前先请律师把程序清单过一遍,比事后打两年官司便宜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