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亿股权回购仲裁,被告连提两轮"程序异议":打不过就拖,仲裁里真能这么玩?

程序战术用得好,可以争取时间;用不好,反而暴露底气。
2026-09-07律师观点股权设计

程序战术用得好,可以争取时间;用不好,反而暴露底气。


股权回购纠纷进了仲裁,被告突然说"仲裁协议无效"。

一组被告被驳回,另一组被告赶紧撤了申请。

这种"程序异议"到底是在争取空间,还是在拖延时间?

核心观点

核心观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不是"免死金牌",滥用反而会消耗己方的商业信誉和谈判筹码。

10.5亿仲裁,卡在开庭前

2026年4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了一起股权回购争议,案号(2026)深国仲受3909号。申请人昌喻投资,被申请人包括北京载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鲲鹏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罗峰、黄资丰,涉案金额合计10.5亿元。

其中,2.10%股权对应剩余回购款8823.12万元,8.74%股权对应回购款8.77亿元,加上违约金,总额超过10亿。

案件原计划于2026年9月2日开庭。但在开庭之前,四名被申请人分成两组,先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第一组:北京载川、鲲鹏支付,对应(2026)粤03民特2695号案;
  • 第二组:罗峰、黄资丰,对应(2026)粤03民特2739号案。

深圳国际仲裁院据此中止了仲裁程序。

原本9月2日的开庭,就这么被按下了暂停键。

两组被告,两种命运

2026年9月2日,深圳中院就第一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北京载川、鲲鹏支付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请求。

这意味着,第一组的"程序异议"战术失败了。仲裁协议有效,他们必须回到仲裁桌上。

几乎同一时间,9月4日,深圳中院就第二组申请作出裁定:准许罗峰、黄资丰撤回相关申请。

同一天,昌喻投资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恢复仲裁申请书》。两组司法审查均已有处理结果,仲裁程序重新启动。

第二组为什么撤? 最可能的解释是:看到第一组被驳回,意识到继续打程序战没有意义,不如主动撤回、保留体面,同时争取在实体仲裁中的谈判空间。

为什么说"程序异议"不是万能战术

从法律逻辑看,根据《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这是法定权利,无可厚非。

但权利的行使有边界。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标准是严格的——法院审查的重点不是"仲裁对我不利",而是"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比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等等。

在股权回购纠纷中,如果投资协议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且各方签字盖章,想要推翻仲裁协议效力,举证难度极高。本案中第一组被驳回,正说明法院认为仲裁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

不是不能提,是提了大概率赢不了。 而且,程序异议的窗口期是有限制的——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过了这个点,就丧失了挑战仲裁协议效力的权利。

反方观点:被告有权利提,这是正当程序

有人会说:被告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怎么就是"拖"了?

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在重大商事纠纷中,程序权利确实需要被充分保障。而且,在部分案件中,仲裁协议确实存在效力瑕疵(比如签字真实性存疑、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这种情况下提出异议是完全正当的。

但关键区别在于:异议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只是为了拖延时间、制造压力,而没有实质性的效力瑕疵,这种"战术性异议"的效果往往是负面的:一来,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二来,会让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对己方的诚信度产生质疑;三来,仲裁程序虽然中止,但违约金、利息可能仍在滚动计算,拖延的每一天都在增加成本。

拖延战术的代价,往往比想象中更大

从商业逻辑看,为什么被告要拖?

最现实的可能是资金压力。10.5亿的回购款不是小数目,被申请人可能短期内拿不出这笔钱,需要通过拖延争取融资、资产处置或和解谈判的时间。

但拖延是有代价的。 根据昌喻投资的仲裁请求,除了回购款本金,还有暂计超过8400万元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仲裁程序每多拖一个月,违约金就在累积。而且,昌喻投资还请求就北京载川持有的鲲鹏支付19%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拖得越久,被申请人失去核心资产控制权的风险越大。

在我接触过的股权回购案件中,真正通过"拖"赢得转机的案例极少。 大多数情况是:拖了一段时间后,违约金滚大了,资产被保全了,谈判筹码反而更少了。程序战术用得好,可以争取时间;用不好,反而暴露底气不足,加速对方的强制执行。

正确做法:程序战和实体战,怎么打有讲究

  • 如果仲裁协议确实存在效力瑕疵,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果断提出异议,不要犹豫;
  • 如果仲裁协议本身没有问题,与其在程序上消耗,不如尽早进入实体仲裁或主动发起和解谈判;
  • 在重大股权回购纠纷中,"时间"对双方都是成本。对申请人来说,资金占用成本高;对被申请人来说,违约金累积+资产保全压力大。有时候,早点谈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比争个输赢更有商业价值。
潘杰峰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企业管理硕士 · 连续创业者 · 执业律师
专注公司治理、股东纠纷、股权设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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