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馥莉140亿港元信托案:两份遗嘱都没列名字,娃哈哈争产到底争什么?
导语:遗嘱没列你,就真的没你的份?
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去世后,三个"同父异母的弟妹"香港起诉宗馥莉,主张信托受益权。
涉案金额:21亿美元(约140亿港元)。
2025年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颁发非正审禁制令,冻结宗馥莉在汇丰银行账户约18亿美元的资产。
2026年7月21日,香港高院再次裁决:驳回被告方上诉许可申请,维持原审的资产保全及披露命令。
这场家族争产案,争议的不是"是不是宗庆后的孩子",而是"遗嘱、信托、代持、继承"四种法律工具的边界。
不是继承纠纷,而是信托纠纷
外界普遍认为这是"争遗产",但从法律上看,这是一起涉外信托纠纷。
核心法律关系有三层:
- 遗嘱效力:宗庆后2024年2月2日立下两份遗嘱,是否有效、是否完整;
- 信托设立:21亿美元是否构成有效的"宗氏境外家族信托",三个原告是否在受益人之列;
- 资产冻结:禁制令是否构成对宗馥莉的合法救济。
原告主张: 宗庆后生前与宗馥莉签有委托协议,约定设立"信托A/B/C",分别以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及其子女为受益人。宗馥莉只是受托人,不是所有人。
被告反驳: 信托不成立——资金来源于娃哈哈集团而非宗庆后个人,提交2023年海外业务预算报告证明是东南亚市场储备金;2020年遗嘱明确"所有境外资产由宗馥莉继承"。
法院立场: 暂委法官林展程在判词中指出,这是一个"严重的待审判和充分的争论案例"(serious question to be tried and a good arguable case),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资产保全请求。
这一表述非常关键——它不是"谁赢谁输"的判决,而是"案件值得深入审理"的程序性裁定。
争议焦点一:遗嘱没列受益人,是否等于"排除"受益人
原告主张的关键法律点之一是:宗庆后晚年曾在私人场合承认三名子女的"宗氏血脉",并口头承诺"不会亏待"。
但遗嘱见证人"清一色为娃哈哈高管,无家族成员签字,程序存在瑕疵"。
也就是说:遗嘱存在,但遗嘱形式上的程序合法性,被质疑。
这一争议的法律含义是:遗嘱内容的形式效力 vs 实质意思表示,哪个优先?
- 形式效力优先:遗嘱白纸黑字,没列就是没列;
- 实质意思优先:宗庆后真实意愿包含三名子女,应当通过其他证据补强。
香港法院的普通法传统,对遗嘱形式要求严格,但也允许"附带证据"补强口头遗嘱、信托声明等。
这是普通法与中国大陆继承法的重要差异点——普通法更灵活,但也更依赖律师代理技巧。
争议焦点二:信托设立的三要件确定性
香港法院审查信托设立的核心标准,是三个确定性:
- 意图确定性(Certainty of Intention):宗庆后是否真有设立信托的意思;
- 标的确定性(Certainty of Subject Matter):21亿美元的资金范围是否明确;
- 对象确定性(Certainty of Objects):三个原告作为受益人的资格是否清晰。
宗馥莉方的核心抗辩,就是这三点。
她的主张是:资金是娃哈哈集团的海外业务预算,不是宗庆后个人资产,没有"信托财产"可言;受益人是娃哈哈高管代签,没有宗庆后真实意思表示;2020年遗嘱明确所有境外资产由宗馥莉继承,与"信托安排"矛盾。
这套抗辩的核心逻辑是:信托不成立,因此宗馥莉作为遗嘱继承人是合法所有人。
但原告方反过来说:遗嘱见证人都是娃哈哈高管,存在利益冲突;信托虽未在中国大陆执行,但香港普通法下的信托设立有独立效力。
双方都在"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拉锯。
争议焦点三:140亿港元禁制令的合理性
2025年8月1日,香港高院颁发非正审禁制令(interim injunction),要求宗馥莉在杭州中院、浙江高院诉讼有结果前,不得从汇丰银行账户提款或转帐。
这一禁制令的法律依据是《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M条——为协助境外法院的诉讼,可以冻结被告在港资产。
这是跨境资产保全的核心工具。
它的法律含义是:即便主诉讼在杭州中院进行,只要诉讼涉及香港资产,香港法院就有权发出禁制令予以协助。
对家族企业而言,这一机制的反向警示意义是——资金放在哪里,由哪个法域管辖,直接决定能不能被冻结。
宗馥莉的反制路径:
- 申请变更或解除临时禁制令(须先通知原告律师);
- 在杭州中院起诉,主张信托不成立;
- 推进2020年遗嘱的实质效力认定。
但目前,香港高院两次裁决都维持了禁制令,反映出普通法法院对"涉嫌违反信托"行为的审慎态度。
不是"私事",而是"制度"
我经手过的家族企业股权纠纷里,最深的体会是:家事纠纷一旦涉及股权,就不再是私事,而是公司治理事件。
很多人误以为——"家族内部的事,关起门来解决就行"。
事实是:股权纠纷一旦发生,牵动的利益方至少包括:
- 家族内部:所有继承人、配偶、子女
- 公司治理:其他股东、董事、债权人
- 监管层面:证监会、银保监会(涉及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
- 跨境因素:信托设立地、资金存放地、受益人国籍
任何一方单独行动,都可能触发其他各方的连锁反应。
娃哈哈争产案的特殊性在于:
- 跨境因素:杭州中院 + 香港高院的双线诉讼,涉及两地法律体系;
- 公众公司属性:娃哈哈是国民品牌,案件引发资本市场关注;
- 信托工具:普通法下的信托制度与大陆继承法的衔接问题。
律师提醒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杰峰律师提醒:
娃哈哈争产案,对中国所有家族企业老板和高净值人士的启示,至少有三点:
- 遗嘱一定要"完整+可执行"。 见证人不能全是公司高管,至少要有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士、家族以外的可信第三方。形式程序瑕疵,是被翻盘的最大风险点。
- 家族信托的设立要"提前+结构化"。 不能等到资产规模到百亿才考虑——一旦发生继承纠纷,临时搭建的信托极易被认定无效。
- 跨境资产配置要"分散+独立"。 资金集中在一个法域、一种货币、一个账户,遭遇跨境诉讼时极易被"一锅端"。多法域、多账户、多币种的配置,是高净值家族的标配。
家族传承的核心,不是"分给谁",而是"用法律工具确保分得稳"。 一份扎实的遗嘱 + 一个结构清晰的信托 + 一套独立的公司治理机制,比任何口头承诺都管用。
这场官司最终谁赢谁输,还要看杭州中院和香港高院的实体审理。但有一点已经很清楚——宗庆后的两份遗嘱,都没把三个原告列为受益人,这件事本身就有巨大的法律解释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