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时被诉索赔1.19亿:控股股东伪造签名,3.58亿资产"被担保"了

大股东的章,盖下去就是别人的命。
2026-09-14以案说法股东纠纷

大股东的章,盖下去就是别人的命。


合伙开公司,小股东的签字到底值多少钱?

大股东说开个会、做个决议,你的股权就能被"代表"了?

3.58亿的土地房产,一纸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就能拿去给别人抵债?

2026年9月11日,ST东时(603377.SH)公告了一起令人震惊的诉讼: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东方时尚的一名持股33.33%的股东尹红梅,将ST东时及原实际控制人徐雄告上法庭,索赔1.19亿元。案由是"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这不是普通的股东吵架。这是一起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伪造小股东签名、擅自处分公司核心资产的典型案件。

驾校第一股,怎么走到这一步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在北京成立,2016年登陆A股,是国内"驾校第一股"。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雄,曾是资本市场的风云人物。

但风云突变。2025年7月,徐雄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亿元。公司也被"ST",戴上风险警示的帽子。

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是东方时尚在2016年成立的控股子公司,ST东时持股66.67%,尹红梅持股33.33%。公司名下拥有位于淄博市张店区的土地和房产,评估价值高达3.58亿元。

这3.58亿元的核心资产,就是本案的标的。

一份"幽灵"股东会决议

事情要从2023年9月说起。

彼时,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T东时等主体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ST东时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

为了解除资产保全,ST东时需要提供担保。正常情况下,可以用自己的资产担保。但ST东时选择了一条"捷径"——用控股子公司山东东方时尚名下的土地和房产来做担保。

问题是:这需要山东东方时尚股东会决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一份《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诞生"了。决议载明:同意以评估价值3.58亿元的自有土地及房屋,为ST东时解除查封措施提供担保。决议上赫然有"尹红梅"的签字和ST东时的盖章。

但尹红梅在诉讼中称:"我从未参与该次股东会表决,亦未在任何文件上签署过姓名。"

经本人核实,该决议上的"尹红梅"签字系他人伪造。

更蹊跷的是,这份决议的形成时间——2023年9月22日——恰好是徐雄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批准逮捕后的仅一周。而徐雄已于2023年11月16日退出相关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也就是说,在实控人被抓、公司群龙无首的混乱期,有人利用控制地位,单方面炮制了这份虚假决议。

法院裁定:用子公司资产替母公司"解套"

凭借这份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以山东东方时尚名下的土地和房产,替代对ST东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ST东时的银行账户解冻了,但山东东方时尚价值3.58亿元的核心资产被"绑定"进了另案的执行程序。随着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山东东方时尚名下的土地和房产面临被查封、拍卖的现实风险。

尹红梅持有的33.33%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大幅贬损。她估算的损失高达1.19亿元。

争议焦点: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争议焦点:控股股东伪造小股东签名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小股东能否据此主张赔偿?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会决议的成立需要满足法定程序要求。伪造股东签名的决议,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不成立或可撤销。

同时,《公司法》第21条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尹红梅的诉讼请求有两项:

  • 确认2023年9月22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 判令ST东时与徐雄连带赔偿股权价值贬损损失1.19亿元。

律师解析:这不是"内部管理问题",是侵权

很多人看到这类案件,第一反应是"公司内部的事"。

但这不是内部管理问题,这是赤裸裸的侵权。

我经手过的股权纠纷里,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套路五花八门:不通知开会、伪造签字、擅自盖章、转移资产……但像ST东时这样,在实控人被逮捕后的敏感时期,利用控制地位伪造签名、把子公司3.58亿核心资产拿去给母公司债务担保的,实属罕见。

这里有几个关键的法律逻辑:

第一,关联担保的决议程序是刚性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15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ST东时作为山东东方时尚的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时尚为ST东时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ST东时应当回避表决。这意味着,只有尹红梅这一个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伪造她的签名,本质上就是绕开了法律强制规定的表决程序。

第二,伪造签名的决议,不是"可撤销",是"不成立"。

可撤销的决议,前提是决议在程序上"有过瑕疵但还能补救"。但伪造签名属于根本性的程序缺失——连股东都没参会、没表决,决议从何谈起?司法实践中,这类决议通常被认定为"决议不成立",而非"可撤销"。

第三,小股东的赔偿请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1条、第22条、第190条(新《公司法》第21条、第22条、第188条)为中小股东提供了多层保护。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股权价值贬损等间接损失。

不是大股东不能行使控制权,而是行使控制权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实务建议

如果你是公司小股东,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 第一时间保全证据:发现决议异常,立即向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原始会议记录、签到表、表决票,固定证据;
  • 及时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22条,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但伪造签名的决议不受60日期限限制(决议不成立之诉没有除斥期间);
  •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公司资产面临被转移或执行的风险,立即申请法院冻结相关资产;
  • 追究个人责任:不要只告公司,要把实际操控伪造决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并列为被告,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你是公司控股股东,请记住:

控制权的边界,就是法律的边界。越界一步,可能不是"内部纠纷",而是侵权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潘杰峰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深圳执业律师
企业管理硕士 · 连续创业者 · 执业律师
专注公司治理、股东纠纷、股权设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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